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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幼兒生(30/200)

莫云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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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7 11:56 PM|只看該作者|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llics7565 於 2010-9-29 09:57 PM 編輯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

您們好!

申請人:林惠芳

漢族
67歲
深圳市寶安區居民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寶城冠城世家玉龍軒803室

電話:0755-27782863

郵編:518101

申請事項:請求督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撤銷(2007)深中法刑一終字第116號附帶民事判決書、撤銷對申請人兒子陳小佳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的判決。申請理由:

一、偵查階段

1.
陳小佳2005年7月16日淩晨1時許被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分局拘留,該局領導為在陳小佳身上逼取他們需要的口供:

(1)
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沒有在法定的四十八小時內把陳小佳移交看守所羈押,而是把陳小佳“非法拘禁”在該局辦公大樓長達16天,直至2005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才把陳小佳移交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羈押。(違法違規辦案、程式違法)

(2)
期間採用“吊飛機”、“蕩千秋”、“冷凍”、“拷打”等暴力取證手段向陳小佳逼取口供。(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

(3)
採用坐“老虎凳”等違法刑具對陳小佳實施“肉體摧殘”並超長時間地對陳小佳實施“車輪戰術”不停地審訊,不給陳小佳睡覺、對陳小佳造成嚴重的“精神殘害”。迫使陳小佳按照辦案人員的指令和意志,為他們錄取他們需要的口供,作為指控陳小佳有罪的依據。(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注:上述指控陳小佳有帶傷進看守所的證明、證明已提交原審法院。此外,在該局提供給原審的,陳小佳的原始審訊錄影資料中,清晰地看到陳小佳被禁錮在該張“老虎凳”上做此錄影,此張“老虎凳”正是他們違法取證的“鐵證”。

2.“篡改”陳小佳的原始審訊錄影資料。辦案人員于洋、高戰為使上述採用違法手段所得的口供合法化,他們:

(1)“篡改”了審訊時間;

(2)“篡改”了審訊地點。(該局提交法庭的錄影資料顯示,該份資料是2005年7月28、29日於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所作。為此,陳小佳當庭揭發了他們製造偽證的違法犯罪行為。當庭指出:


錄影中的背景並非該局所述,是深圳市第一看守所,而是該局辦公大樓。該局辦案人員稱,是專門用來審訊陳小佳的“VIP”貴賓房。

② 7月28、29日陳小佳仍被枉法者“非法拘禁”在該局辦公大樓,且錄影中的陳小佳身著便裝,非看守所的囚服。此外,陳小佳坐著的,正是他們用來對陳小佳實施“刑訊逼供”、“肉體摧殘”及“精神殘害”的“老虎凳”。據此,該局採用上述違法手段所得的口供已嚴重違反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指控陳小佳有罪的依據。此外,辦案人員于洋、高戰此種嚴重危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和意圖使陳小佳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顧此,申請人請求兩院領導要對黨、對政府、對人民有高度負責的態度,責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要實事求是、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不要一味袒護枉法者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做到“重證據、輕口供”的審判原則並依法審理以下案情..

3. 高起點、高指標的辦案指導思想,即對辦案成果提出了高要求。2005年9月16日(陳小佳被拘留兩個月)案件未經審查,未經起訴,未得到法院的審判。寶安分局有關責任人為誇大辦案成果,突出“業績、政績”,達到立功授獎、升官發財的目地,他們欺騙黨、欺騙政府、欺騙人民,向中央一台焦點訪談提供假新聞,以“黑幫末日”為標題,“誣陷陳小佳犯罪100多宗,故意傷害21宗、斂財數千萬並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多家新聞單位及各大網站提供假新聞、栽贓收繳了陳小佳大批刀具及槍支(注:①該局並未收繳到上述兇器。②陳小佳未犯有該局所述案件。③原審認定陳小佳犯有賭博罪、非法獲利五萬元。④敲詐勒索罪五萬元(枉法認定,請看下述內容)與該局提供給的新聞相差千百倍,並重複播放“收繳”現場和展示上述兇器的假照片,硬把陳小佳”包裝“成一個“十惡不赦”的“黑社會首犯”,該局此舉使輿論譁然,造成不知情的黨、政府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對陳小佳產生誤解,其行為:

(1)
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

(2)
申請人不知道他們在媒體的槍支從何而來,到底是:


拿“私用”的黑槍來誣陷陳小佳
②拿其它案件的槍支來誣陷陳小佳;③得到某位領導的批示,從槍庫支取槍支來誣陷陳小佳,以上,申請人希望兩院領導能夠給申請人及廣大人民群眾一個說法。

4. 辦案人員劉偉成、桓杜君為使冤假錯案做的更加逼真和為“黑社會性質罪”提供相輔相成的必要條件,他們向法庭提供了假證供、誣陷陳小佳勒索天然泉水店2000元保護費,庭審調查時,陳小佳強烈要求“受害人”上庭對質。結果,兩位受害人(老闆)均否認有此案件的發生並指出,公訴人提供給法庭的指控材料雖然名字都相同,但並非他們所簽(詳見指控材料、庭審筆錄及(2006)深寶法刑初字第1240號判決書),毫無疑問,公安機關提供給法庭的是假證供。此時,公訴人郭姝娜見誣陷陳小佳不成,即刻改變官腔,以偏向枉法者的姿態強調“是同名同姓”之人所簽。這真是法庭上最可笑的笑話!(很多律師都在臺上偷笑)原來,公訴機關起訴陳小佳,不是為國家,為人民,為職責將一切危害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秩序的“惡徒”(包括公職人員及公民)繩之於法。而是公然採用“徇私舞弊”的方式包庇、放縱嚴重危害司法公正的枉法者。此種做法,不但違背了黨和政府構建“和諧社會”“法制社會”的政策與方針,反而將“人治社會”的官僚主義發揮的淋漓盡致。

二、庭審階段

1.
庭審時,原審法官當庭查明:

(1)
寶安分局的領導幹部公然採用“超期羈押”等違法手段,把陳小佳“滯留”在該局辦公大樓長達16天之久,採用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手段向陳小佳實施:

①“吊飛機”(把陳小佳雙手用厚厚的毛巾包著,反綁起來
,吊在窗戶上的防盜網上,辦案人員手執繩索的另一端,不停地拉動繩索,使陳小佳腳尖時不時掂不著地)

②“蕩千秋”(辦案人員把執在手中的繩索固定於防盜網上,再取過另一條繩索綁在陳小佳腰間,辦案人員手執另一端不停地拉動,使陳小佳
腳尖時不時掂不著地,唯有靠被反綁的肩膀承受全身的重量,其痛苦可想而知。但是雙肩的疼痛,遠不及雙手間因血液不暢造成的麻痺感更無法讓陳小佳無法接受,陳小佳被吊得大汗淋漓,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數度以自殘方式,奮力地用全身的重量去扭斷雙臂,以求終止讓他無法承受的審訊過程。但是,由於韌帶有一定的彈性和身體有自我保護意識,陳小佳幾次奮力都無法成功,幾度痛得他汗如雨下,最後,辦案人員觀破了陳小佳的意圖,放下陳小佳,等陳小佳血液得到迴圈後,雙手不再發黑後,反復實施此種刑罰逼取口供)

③“拷打”(把陳小佳四肢及前胸固定在“老虎凳”上,令陳小佳全身無法動彈再拳打腳踢和用厚厚的報紙卷成粗粗的紙棍,毒打陳小佳的頭部和臉上,直打得紙棍開花,陳小佳嘴唇爆裂,滿臉血污及起了大小不一的包狀。)

④“冷凍”(辦案人員于洋、高戰把陳小佳赤膊禁錮在“老虎凳”上,使陳小佳無法動彈,然後,他們穿上冬裝,再將冷氣風口對正陳小佳,虐待於他,對他逼取口供。陳小佳咬緊牙關仍冷得全身發抖,在於洋不停的審訊,毒打當中,陳小佳因咬緊牙關地去承受外力,才能使他度過一夜的審訊。(每晚6點至第二天早晨6點,都是主審人員對陳小佳實施暴力取證的時間,白天是4小時一班,他們對陳小佳以車輪戰術,輪翻轟炸,以求讓陳小佳神志崩潰)

⑤“老虎凳”與“死人床”一樣讓人恐懼,一樣“摧毀”人心志的刑具。陳小佳被長時間地禁錮在“老虎凳”上,四肢不能動彈,還要承受辦案人員採用上述多種刑罰向他逼取口供。因長時間是坐著的姿勢,使下半身血液迴圈不暢。坐上兩天,陳小佳
腿部開始浮腫,三天后開始變圓,四天后可與“豬蹄”媲美,圓滑而紅潤,光滑無比,手指輕輕一按,將會出現一個“雪白”無比的肉坑,久久無法復原,下地時,將會出現“千針刺腿”的痛狀,五天后,“老虎凳”上的“扣鎖”已無法再扣其腿(腫漲驚人)在審訊人員帶陳小佳上洗手間時,因“千針刺腿”的痛苦使陳小佳摔倒於地,辦案人員劉偉成才發現,陳小佳圓腫的腿上已長滿白色的斑點,腿上青筋暴動,黑色的血管隨著肉眼可見的速度,飛快地從小腿往大腿上飆升,這時,辦案人員劉偉成怕陳小佳殘廢,才去買來活駱油,讓陳小佳按摩腿部,允許他五天來的第一個覺。傍晚開始,每天又把陳小佳禁錮在“老虎凳”上實施各種“刑訊逼供”手段,可憐陳小佳不僅腿上疼痛、腫漲難忍,還要不停地接受審訊,還因長時間被固定一個姿勢,他的屁股開始坐爛了,眼睛就像被火燒一樣,腦袋就象被人打開腦殼,取出腦膏一樣讓他無法承受,而心臟,更象被一把利器在裡面攪動,使他痛苦難忍,每多坐上一天“老虎凳”都
會使他加倍地承受痛苦。不能睡,不能動地坐那裡讓人為所欲為,還要面對“老虎凳”的全身心摧殘,坐上十天以後,開始承受不了心臟、腦部及雙眼和身上每一個細胞帶給他的痛苦,屁股就像被火燒一樣,讓他無法再坐下去,幾度藏筆自殺未果(因胸前有鎖著他,使他無法成功),只有強撐到神志與心臟同時崩潰,肯為他們“製造偽證”方肯讓陳小佳下地休息,當律師時隔八個月左右首次會見陳小佳時,律師帶回了陳小佳血淚的控訴,長長的28頁信紙,將每天所受的刑罰,及坐“老虎凳”的各種心理反應、生理反應一一詳記,看到此處,申請人及丈夫都淚流滿面,我們好好的兒子被他們這幫“喪盡天良”的畜牲折磨成那樣,他們的良心難道被狗吃了嗎??非但如此,他們還要製造假證供來誣陷陳小佳,使陳小佳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一審判決後,申請人及丈夫就分類對上述對陳小佳處以刑罰及製造假證供的人提出控告。(詳見控告信)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紀檢領導在收到材料後,馬上下寶安區調查此案,無奈,枉法者後臺硬及背後陷害陳小佳的人錢多,(詳見網路上瘋傳的“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第三天便回省,不再調查,也不再回復。(是接到指令不准查,還是收受他人錢財我們不知道)

(2)“篡改“陳小佳的原始審訊錄影資料,被陳小佳當庭揭發並向法庭提供了”庭審補充說明“清晰地說明篡改內容。

(3)庭審調查得知,各被告均遭到刑訊逼供,最為突出的除陳小佳以外,還有第二被告葉成龍,第三被告付立友。

①葉成龍強調,他的口供是辦案人員採用“刑訊逼供“所得,當時將他打得傷勢過重,被送往公明人民醫院搶救,使他不得不“配合”陳春陽出具“偽證”來誣陷陳小佳。


付立友當庭直指辦案人員陳春陽打松了他的門牙,打裂了他的肋骨並當庭提供了見證人,請求法庭給予核查,但是審判長連軍懷不但不予理會,反而急敲法槌,高聲制止付立友對陳春陽的指控,以示對枉法者的支持,對“人權”的輕視。

(4)
公訴人郭姝娜公然在法庭上恐嚇黃麗蓉律師,揚言要追究她的責任。

庭審調查得知,寶安分局的辦案人員的辦案手段不介“膚淺”且“粗糙”,“偽證”百出,而公訴人不但不予審查,拿著根“雞毛”就當是“令箭”非要致陳小佳於死地,在當庭被查出出具“偽證”時,不但不正視此宗“人為所致,有錢、權交易嫌疑的冤假錯案”反而為枉法者大開綠燈,振振有詞地為枉法者辨解,是“同名同姓”之人所簽。那申請人請問一聲,該局以“超期羈押16天”的方式,把陳小佳
“滯留”在辦案單位實施各種刑罰,合法嗎??“篡改”陳小佳的原始審訊錄影資料合法嗎??這分口供有效嗎??在此,申請人希望兩院領導能夠給申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一個說法。

為此,第三被告付立友的律師黃麗蓉(非申請人律師)都看不過眼,直指公訴人出具假證供誣陷陳小佳,公訴人郭姝娜竟惱羞成怒,不顧形象地大聲說要追究黃律師的責任。(這就是深圳特區公、檢、法給廣大人民群眾的公信力,他們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把“淫威”施加在每一個公民身上),黃律師也當庭回擊公訴人,她說的話也一樣要負責任(申請人就是一直在追究枉法者的刑事責任)

(5)庭審7天,寶安區人民法院突然停止庭上質證。(各案有口供而無證據,且辦案人員違規辦案,違法取證,製造假證供,篡改原始審訊錄影資料等事實突出,該院無法再審)隨後得知,原來此事是由寶安區政法委牽頭,如集公、檢、法各部門領導“開會”,討論要將此案定性(注:申請人在此聲明,申請人必將查明與會領導,是否集體收受他人錢財,故而都把“意志淩駕於法律之上”來造就冤案。

三、“人為操縱”下的枉法判決,造就出“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案例:

1.“麗人髮廊故意傷害案”。

(1)該案是髮廊老闆欠犯罪人農樂佳錢產生的糾紛,與陳小佳無關。

(2)陳小佳沒有槍支,更沒有參與犯罪

(3)主犯農樂佳(另案處理)及已生效的判決認定與陳小佳無關。

(4)陳小佳與麥植森一起,都未到過案發現場,原審沒認定麥植森有罪,更不應該認定陳小佳犯有該罪。

(5)該案所有受害人、證人、被告人共十五份證人證言中,並沒有一份口供證實該案是因“收保護費”而起,原審卻“無中生有”地認定是因“收保護費”而起,並把陳小佳硬扯進該案,認定有罪,由此看出,原審對該案是“有意做大”,其目的是為“黑社會性質罪”奠定基礎。

2.“廢品站故意傷害案,故意毀壞財物案”。

(1)陳小佳沒有經營任何廢品生意,原審也未認定陳小佳犯有強買強賣罪。(無利益關係)

(2)損壞車輛未經公安部門立案,保險和物價部門評估,單憑維修發票不能有效地證明車輛的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更不能認定損壞車輛的維修項目與此案有關。

(3)同案犯李智勇口供證實,“陳小佳叫他去西餐廳打麻將,他在途中偶然見到案件的發生,但他沒動手傷害他人,陳小佳沒有叫他去犯案。”但是,原審卻把李智勇的口供“斷章取義”,拼湊案情。

3.“松白公路故意傷害案”。

(1)該案所謂受害人,證人未提供認人程式及辨認筆錄。

(2)沒有任何兇器及車輛等物證。

(3)2003年發生的案件,直至2005年8月才有驗傷報告,不符合辦案程式。

(4)受害人供述,是5、6個人對其行兇,無法與案中僅有的三名被告相互印證。

(5)案中的三名被告中,其證言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

(6)審判長連軍懷在庭上對受害人“引供”、“誘供”,誘導他說“他們拿刀就砍,當時有多少人我沒在意”,以此認定陳小佳等人犯有該罪,由此可見,原審是以“先入為主”的姿態“盲目認定”該案。

4.“光明農場故意傷害案”。

(1)沒有證據證實陳小佳
有傷害他人的事實。

(2)案件的發生與陳小佳無關,不能因為陳小佳在案發現場賭錢,就認定陳小佳犯有故意傷害罪。

(3)涉案人範耀銘,邢才勇等人參與打架,歸案後寶安區公、檢、法並沒有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卻把沒有傷害他人的陳小佳認定有罪。由此可見,寶安區公、檢、法的領導“權大於法”,隨時可以“徇私舞弊,執法不公”,想怎樣就怎樣!

5.“中巴車敲詐勒索案。”

(1)時隔兩年多才有案件的來源。(是捏造的)

(2)所謂受害人(陳英華)及麥植森的口供相互矛盾,不能成為有效的法律依據。


把“一次性”交錢給陳小佳
的人就先後不同地出現兩個。(行為當事人事實不清)


把“一次性”交錢給陳小佳的地點就先後不同地出現三處。(收錢地點事實不清)

(3)沒有肇事司機及傷者筆錄。

(4)正規的股份公司未提供其他股東的證人證言。

(5)未提供公司會計、出納等證人證言及出、銷帳記錄。

(6)在陳小佳強烈要求陳英華上庭對質的情況下,陳英華未到庭對質。

但是,原審卻在陳小佳否認有此案發生的情況下審判成立。由此可見,原審是以“莫須有”的姿態“存心誣陷”。

6.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主觀臆斷”加適用法律不當造成的違法認定,但是,儘管如此
,該案依舊缺乏法定要件:

(1)沒幫派名稱、成員名冊、幫規等章程。

(2)各被告如有實施犯罪,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原審認定陳小佳參與其他同案犯的違法犯罪行為。談何組織者呢)

(3)沒有所謂的組織的經濟來源及支出等記錄,沒有所謂組織的經濟特徵(該案所有案件呈現了“誰所為、誰擁有”的個人行為特徵,其他案犯的案情與陳小佳無關,但是,原審還是“張冠李戴”地把罪名硬套在陳小佳身上。

(4)沒刀、槍等暴力犯罪的基本要件。(注:陳小佳未參與
任何暴力犯罪。上述“故意傷害案件”均是原審及公訴機關放縱、包庇公安機關採用各種違法手段向被告人逼取口供,再採用“人為操縱”手段而成的冤假錯案。申請人不服,為什麼呢?因為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拿不出實質證據,僅憑葉成龍的一份“孤證”就認定陳小佳起到“指使”作用,於法不合,認定有誤。

(5)陳小佳沒有任何公司或實業,更未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根本不具備“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的能力和必要。”原審對該項認定泛泛而談,根本無法令人信服。

(6)沒保護傘

(依法不得成立)

綜上,申請人及律師李野崗認為,申請的申請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因此,申請人請求你們兩院領導督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予以再審。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綜觀上述案情,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的領導都是以“對人不對案”的姿態把罪名硬套在陳小佳身上。(請搜索網路瘋傳的“深圳特區猖獗的司法黑暗”或“陳小佳”,知情人已在網路公示案由),因此,申請人及丈夫都不服,為陳小佳提出申訴與控告已三年多。但是,深圳市中院及廣東省高院的領導“他們看似支持政府的司法行為,實際上是拿陳小佳
的刑期去與枉法者交換人情和怕受到牽連,三度駁回我們的申訴請求(死不悔改),他們認為,偵查機關採用上述違法手段所得的“證據來源清楚,收集程式合法,且能相互印證,你申訴之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疑點諸多,認定黑社會性質罪適用法律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偵查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查明犯罪事實,程式合法,你關於刑訊逼供等申訴理由,經查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一派胡言,睜著眼說瞎話的官詞)

看到此項認定,申請人及丈夫都把負責該案的法官罵個半死,每天都在家裡“打小人,務求讓“貪贓枉法、陷害陳小佳枉法者及死不悔改的法官遭到報應為止”。當看到某領導(以行政干預司法,有錢、權交易嫌疑的惡漢),因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時,申請人笑
了!每天都在家裡燒高香,拜神佛,感謝老天爺終於開眼了。這正應驗了一句話:“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如若未到,請看明天的法制日報”。申請人必將追究到責任人承擔責任為止。

如今,廣東省高院及深圳市中院已同時立案審理申請人的申訴請求,但是,申請人已對他們兩院能否公平公正處理此案失去信心,故此,請求你們兩院領導介入此案,給予陳小佳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林惠芳

2010年9月26日


主送: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院長)

抄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國人大常委會(吳幫國委員長)、國務院(溫家寶總理)、中紀委(賀國強書記)


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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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香
發表於 2010-7-28 02:00 AM|只看該作者
當事人父母歷經三年多的申訴與控告
一個人都沒有幫助他
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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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8 05:41 PM|只看該作者
公安還會給你有機會

等那天冤氣夠,天災地變時再來求神問佛...為什麼沒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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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8 06:05 PM|只看該作者
真可憐啊真可憐啊真可憐啊真可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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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9 01:22 AM|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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